财税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

发布者:王清研发布时间:2018-09-05浏览次数:

 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推进建立良好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财政财税学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一条 向财税学院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。 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 
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 

(四)伪造数据的; 
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 

第三条 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。 

第四条 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,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、原创性以及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。 

第四条 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院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学院依法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学院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,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 

  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,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为在职人员的,学院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 

第五条 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,属于在读学生的,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 

 第六条 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院将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
第七条 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,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委托专家,对其进行调查认定。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 

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电话:0531-82617883(博士、硕士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0531-82617682(学士)